法律、法規、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;法律、法規、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(審批)的,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憑許可(審批)文件經營;法律、法規、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(審批)的,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。(工程施工總承包、專業承包,工程勞務分包,特殊地質條件下工程,新建筑、城市地下空間及裝配式建筑工程施工,城市園林綠化工程,地質及地理信息技術服務,地質災害評估、勘查、設計、施工、監理,新能源開發、運營、管理與技術服務,環境工程,富態生態農業開發,鄉村振興產業開發、建設、運營,市政設施管理,城市垃圾、固體廢棄物清運、分類處理服務,建筑垃圾、固體廢棄物分類設備的制造、銷售,廢舊公路表面混合料的研究應用、收購、加工、銷售及相關設備改造和產品銷售,土壤治理與環境修復工程,新型能源的研究、銷售,項目投資、開發、運營、管理與技術服務,建筑工程的勘測、設計、檢驗試驗、監理,銷售:建筑材料,設備租賃。(不含金融,證劵,期貨及國家有專項規定的項目,不得從事非法集資,吸收公共存款等金融活動)涉及許可經營項目,應取得相關部門許可后方可經營)